当前位置:化工仪器网-色谱网首页-技术文章列表-【新标解读】GB 31604.60-2024食品接触材料溶剂残留量测定方法

【新标解读】GB 31604.60-2024食品接触材料溶剂残留量测定方法

2025年02月18日 13:19 来源: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本信息由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发布提供。

  《GB 31604.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溶剂残留量》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溶剂残留而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溶剂残留是复合膜袋类产品(如密封食品袋)比较关心的一个重要指标,新标准的发布有利于业界更好地管控相关产品的质量。

  •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塑料、橡胶、纸张、金属基材涂层等不同类型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具体来说,它规定了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中环己烷、甲基环己烷、丙酮、乙酸乙酯、甲醇、乙酸异丙酯、丁酮、异丙醇、乙醇、乙酸正丙酯、4-甲基-2-戊酮、正丙醇、乙酸丁酯、异丁醇、正丁醇、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丙二醇甲醚醋酸酯、丙二醇甲醚、丙二醇乙(分隔)醚、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等25种溶剂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C-6890.jpg

  • 新标准变化解读

1、新标准检测更全面、更精准、更安全:

  随着新标的落地执行,这无疑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食品包装相关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检测项目更全面、更精准,将“溶剂残留量”的检测工作切实做到位,确保食品安全。无论是材料的生产单位还是使用单位,均可遵循新标准严格进行此项目测试,以此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道坚实防线。

2、标样种类增加到25种:

  新标准下,溶剂残留量标样的种类大幅扩展至25种,这无疑标志着对材料安全性的检测要求迈上了一个更为严苛的台阶。在此背景之下,济南兰光公司(Labthink)推出的GC-6890与GC-7800型气相色谱仪非常契合新标准的测试需求,能够精准无误地完成这25种物质溶剂残留量的测定工作。

25种物质.png

3、取样面积变小:

  与以往的测试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取样面积上作出了调整,相较之前的0.2平方米,现如今的取样面积已缩减至0.01平方米(即100平方厘米)。为积极应对这一新标准的测试要求,济南兰光公司贴心地提供了“20毫升(ml)”容积的进样瓶,不仅完(分隔)全契合新标准的测试规范,更在测试数据的精准度上实现了显著提升,同时,也让整个测试操作流程变得更加便捷高效。

色谱仪进样瓶-logo.jpg

  • 测定方法

  标准中详细描述了用于测定溶剂残留的具体分析技术,通常采用气相色谱法(GC)或者顶空气相色谱法(HS-GC)。这两种方法能够有效分离并定量分析复杂基质中的微量有机化合物。同时,标准还规定了仪器条件设置、校准曲线建立、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保证了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测定过程中,需要按照标准规定的步骤进行样品准备、前处理、仪器分析和数据处理。样品准备包括取样数量、尺寸以及如何处理样品以确保其代表性。前处理步骤可能包括加热提取等方式,将待测溶剂从样品中释放出来,并收集到适当的容器内供后续分析使用。仪器分析则采用气相色谱法或顶空气相色谱法进行测定,数据处理则包括校准曲线的应用、结果的计算和报告等。

  • 实施日期与意义

  GB 31604.60-2024标准已于2024年8月8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实施将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和使用产生重要影响。它将为实验室提供一套科学、准确、可靠的溶剂残留量测定方法,有助于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性。同时,该标准的实施也将促进食品接触材料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综上所述,GB 31604.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溶剂残留量的测定》是一项重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它将为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的溶剂残留量测定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方法。更多更深入的技术探讨,我们(Labthink兰光)期待与各行业中的企事业单位增进更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化工仪器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化工仪器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化工仪器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非化工仪器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